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十一月二十七日步自虎溪至西寺摩挲率更旧碑近览前闻人故游有感而赋
龟趺千丈屹岧峣,古寺残僧正寂寥。律演金轮开印度,字遗石磴说隋朝。
续题剩有名人迹,接畛犹逃劫火烧。吊古未磨今古恨,又携筇策过前桥。
升彼高堂,酌其兕觥。兕觥欣欣,春酒载盈。维彼硕人,是介是承。
硕人雍雍,厥德洵美。载其有家,维惠恭止。维惠恭止,休其承祉。
其祉伊何,兰茁其芽。处也家宝,出维国华。国华有辉,维帝宠嘉。
锡之鸾书,曰汝之报。汝考汝母,汝迪汝教。维往莫追,生也永耀。
硕人拜命,弗掖弗持。珠翟霞裳,象服孔宜。邦人来观,秩秩其仪。
其仪秩秩,其容有怿。乃筵斯堂,乃几斯席。硕人燕胥,笾豆有绎。
维南有山,维东有海。硕人寿考,终燕乐岂。山石弗砺,海波弗尘。
维彼硕人,于千百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