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台州宁海人,字舜侯,一字景薛。理宗宝祐四年进士。仕终承直郎。尝以文见吴子良,子良称其异禀灵识,如汉之贾谊。后以文学名。宋亡不仕,避地奉化,与戴表元友善,表元之学,得力于岳祥为多。尝读书于阆风台,人称阆风先生。著述统名《阆风集》。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吾尝观中夏,地平如砥石。幅员数万里,车马通辙迹。
帝宅居土中,紫垣当辰极。长江断其南,绝塞经其北。
东海西流沙,天为限夷狄。三代千馀年,天子虽务德。
实以险为恃,四夷皆潜匿。汉唐德稍衰,地胜岂殊昔。
暂来还亟去,不敢窥城壁。石晋一失谋,六州沦胡域。
天地破扃鐍,山川无阻阨。贻尔子孙患,固知非远策。
桓桓周世宗,三十纂尧历。一岁破河东,刘崇丧精魄。
再岁复秦凤,不庭自柔格。三岁出南狩,王师拯焚溺。
江北十四州,取之如卷席。四岁征关南,曾不发一镝。
三州相继降,德声畅蛮貊。李昪请臣妾,钱镠修贡职。
帝欲因兵锋,乘胜务深击。直取幽州城,拓土开疆埸。
重收虎北口,复关闭寇贼。是时战屡捷,六军气吞敌。
平吴如破竹,成功在顷刻。惜哉志不就,暴疾生中夕。
帝宋承大宝,声名发丕赫。全蜀献土地,举吴上图籍。
荆潭与瓯闽,助祭来匍匐。开城纳江俘,御楼受晋馘。
区内一正朔,六州独割剔。愤愤柳崇仪,才宏包旦奭。
生长在河朔,耳目熟金革。旗鼓朝治兵,酒肴夜结客。
握臂说心诚,倒囊推金帛。客以豪杰士,遇侯颇感激。
往来达厥诚,生死愿效力。万德纳我说,洞然绝嫌隙。
事成已有萌,侯去何云亟。豪杰夜空回,帐中屡叹息。
我览此二事,天意终难测。抚卷一感伤,两眼泪潸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