濩落因寒甚,沈阴与病偕。药囊堆小案,书卷塞空斋。
胀腹看成鼓,羸形渐比柴。道情忧易适,温瘴气难排。
治尰扶轻杖,开门立静街。耳鸣疑暮角,眼暗助昏霾。
野竹连荒草,平陂接断崖。坐隅甘对鵩,当路恐遭豺。
蛇蛊迷弓影,雕翎落箭靫。晚篱喧斗雀,残菊半枯荄。
怅望悲回雁,依迟傍古槐。一生长苦节,三省讵行怪。
奔北翻成勇,司南却是呙。穹苍真漠漠,风雨漫喈喈。
彼美犹溪女,其谁占馆娃。诚知通有日,太极浩无涯。
布卦求无妄,祈天愿孔皆。藏衰谋计拙,地僻往还乖。
况羡莲花侣,方欣绮席谐。钿车迎妓乐,银翰屈朋侪。
白纻颦歌黛,同蹄坠舞钗。纤身霞出海,艳脸月临淮。
筹箸随宜放,投盘止罚啀。红娘留醉打,觥使及醒差。
顾我潜孤愤,何人想独怀。夜灯然檞叶,冻雪堕塼阶。
坏壁虚缸倚,深炉小火埋。鼠骄衔笔砚,被冷束筋骸。
毕竟图斟酌,先须遣疠痎。枪旗如在手,那复敢崴㠢。
元稹(779年-831年,或唐代宗大历十四年至文宗大和五年),字微之,别字威明,唐洛阳人(今河南洛阳)。父元宽,母郑氏。为北魏宗室鲜卑族拓跋部后裔,是什翼犍之十四世孙。早年和白居易共同提倡“新乐府”。世人常把他和白居易并称“元白”。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